时事点评
出轨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?三个判例里的裁判尺度
「与他人同居」和「偶尔出轨」之间,隔着一条并不窄的线。这条线决定了能不能拿到赔偿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了五类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。出轨是否落入其中,取决于事实的持续性与稳定性。
一、法条要求的是「同居」,不是「出轨」
与他人同居,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、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。偶发的性关系、短期的暧昧交往,通常不构成。
重婚则是另一档,需有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。
二、三个判例的不同走向
案例一:连续十一个月的共同租住记录、同进同出的监控、邻居证言,认定同居,判赔 8 万元。
案例二:仅有数次酒店开房记录与聊天记录,未认定同居,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,但在财产分割时酌情照顾无过错方。
案例三:对方自认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,认定同居,判赔 15 万元。
三、取证的红线
在他人住宅、酒店房间内私自安装设备取得的证据,可能因侵害隐私被排除,甚至引发侵权责任。公共区域拍摄、共同居住的客观痕迹、书面自认,是更稳妥的方向。
法律惩罚的是稳定的背叛,而不是一次冲动。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个案处理请结合完整事实与证据,由执业律师评估。